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暂行)

发稿时间:2015-04-15浏览次数:3489

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东南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东南大学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529的单数,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情况与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名额。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外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校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教育教学、学科设置、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依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根据各学部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学部拥有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

院(系)首先采用公开报名、全体教授投票、党政联席会决定等程序推荐1—2名委员名单。在此基础上,各学部召开学部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推荐人选。

正式当选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学校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有关管理制度、信息的报告、解释或说明;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学术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学术议题;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提名副主任人选和推荐列席会议人员;

(五)履行一般委员所履行的义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严重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

(五)利用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如届期未满出现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申报重大学术研究项目;

(二)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

(三)评定校内各种学术成果或学术奖励;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科研项目;

(五)制订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学术荣誉申报、名誉(客座)教授聘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等工作中涉及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指标;

(六)制订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

(七)裁决学术纠纷或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认定、评判;

(八)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的评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事务:

(一)学校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三)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学校重大学术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与学术相关的教学科研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5个工作日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如无特殊说明,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出现学术纠纷或在异议期内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委托秘书处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性、中立性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学术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立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评判结果交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产生。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学术研究等学术事项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根据本章程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相应的学术机构,制定其章程,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和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